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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0-01-03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 题: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白阳

日前,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围绕条例中的有关问题,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与外商投资法同步实施?

答: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细化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在内容上,条例既对外商投资法需要从行政法规层面细化的事项尽可能予以明确,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又为有关部门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或在实际执行中具体掌握留有空间。

问:对于投资促进,条例主要从哪些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

答:积极促进外商投资是外商投资法的主旨之一。对外商投资法的有关规定,条例作出如下细化: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二是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规定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等。

三是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

四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五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问: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高度关注的投资保护有关规定,条例作了哪些细化?

答: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确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的,应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并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是明确政策承诺的内涵、作出政策承诺的要求,并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五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建立、运行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是否还需要审批、备案?

答: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实行审批、备案,是“外资三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确定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时,“外资三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这是落实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所作的重大改革,将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为外商投资营造更便利的环境。

问:如何保障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落到实处?

答:外商投资法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这里的“条件”,是指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国籍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是外商投资全过程中始终应当符合的要求。

为保障负面清单规定的落实,条例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或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问:条例如何保障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的平稳过渡?

答:为落实外商投资法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的平稳过渡,条例明确了有关过渡期安排。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法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为便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条例明确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办理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变更登记工作的指导,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优化服务,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问:对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问题,条例是否作了明确?

答:条例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问: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比较多,对其中与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条例规定: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为准。此外,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正在组织各地方、各部门,抓紧对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要求凡是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目前,清理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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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 题: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白阳

    日前,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围绕条例中的有关问题,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与外商投资法同步实施?

    答: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细化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在内容上,条例既对外商投资法需要从行政法规层面细化的事项尽可能予以明确,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又为有关部门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或在实际执行中具体掌握留有空间。

    问:对于投资促进,条例主要从哪些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

    答:积极促进外商投资是外商投资法的主旨之一。对外商投资法的有关规定,条例作出如下细化: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二是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规定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等。

    三是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

    四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五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问: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高度关注的投资保护有关规定,条例作了哪些细化?

    答: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确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的,应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并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是明确政策承诺的内涵、作出政策承诺的要求,并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五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建立、运行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是否还需要审批、备案?

    答: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实行审批、备案,是“外资三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确定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时,“外资三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这是落实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所作的重大改革,将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为外商投资营造更便利的环境。

    问:如何保障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落到实处?

    答:外商投资法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这里的“条件”,是指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国籍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是外商投资全过程中始终应当符合的要求。

    为保障负面清单规定的落实,条例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或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问:条例如何保障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的平稳过渡?

    答:为落实外商投资法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的平稳过渡,条例明确了有关过渡期安排。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法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为便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条例明确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办理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变更登记工作的指导,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优化服务,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问:对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问题,条例是否作了明确?

    答:条例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问: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比较多,对其中与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条例规定: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为准。此外,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正在组织各地方、各部门,抓紧对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要求凡是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目前,清理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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