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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出台——
为投资中国打造更优税收环境

发布时间:2025-07-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近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公告,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

“为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我国持续优化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我国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旭红表示,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此次出台的新政策节省了企业的税收成本,将促进境外投资者加大在中国的投资,实现境外投资者与我国经济发展双赢,也有利于营造更优的税收营商环境,打造“投资中国”的品牌。

享受该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相关条件。比如,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同时,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这一政策有助于减轻境外投资者持续投资境内相关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多渠道培养‘耐心资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同时允许当年不足的部分向后结转。”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认为,这些规定更好考虑了境外投资者的需求,有助于境外投资者持续分享中国企业成长的红利。

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抵减其应纳税款。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境外投资者除按前款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如境外投资者已使用税收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抵免额度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税款。“这说明此次政策更鼓励长期投资,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李旭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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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出台——
为投资中国打造更优税收环境

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25-07-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近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公告,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

“为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我国持续优化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我国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旭红表示,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此次出台的新政策节省了企业的税收成本,将促进境外投资者加大在中国的投资,实现境外投资者与我国经济发展双赢,也有利于营造更优的税收营商环境,打造“投资中国”的品牌。

享受该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相关条件。比如,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同时,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这一政策有助于减轻境外投资者持续投资境内相关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多渠道培养‘耐心资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同时允许当年不足的部分向后结转。”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认为,这些规定更好考虑了境外投资者的需求,有助于境外投资者持续分享中国企业成长的红利。

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抵减其应纳税款。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境外投资者除按前款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如境外投资者已使用税收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抵免额度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税款。“这说明此次政策更鼓励长期投资,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李旭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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