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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帮扶“个转企”:简化程序 降低成本

发布时间:2025-07-06

7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发布《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 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简称“个转企”),加大培育帮扶力度。

《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加强政务服务系统集成,为“个转企”提供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助力提升转企后内部管理水平和合规意识,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同时,加大对“个转企”发展的培育支持,有效降低转换成本,服务更多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中国企业联合会特约高级研究员刘兴国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简化“个转企”程序,降低“个转企”成本,有助于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从而将其引入发展新赛道,打开成长新空间,为宏观经济的发展注入新动力。

刘兴国还指出,《指导意见》的一个突出亮点是为“个转企”留下了过渡期,延续原有管理与激励措施,实施包容性监管。“这既有助于减少有意向转企个体户的转型担忧,也有利于‘个转企’后逐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

具体来看,《指导意见》提出,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在优化登记注册流程方面,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直接变更或者“注销+设立”两种方式之一,完成“个转企”登记。

其中,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符合要求的,保留其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不变并且符合企业设立要求的,可以免予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采取“注销+设立”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鼓励各地合并办理两次登记,实现申请人提交一次材料即办结所有事项。

在加大“个转企”培育帮扶力度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分型分类梯度培育。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各项措施,精准掌握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情况,重点关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个转企”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和跟进服务。

《指导意见》明确,探索建立“个转企”过渡期。支持各地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对“个转企”在一定时间内实施过渡期管理。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原则上保持原有发票额度;不满足需要的,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调额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过渡期内延续原有管理和激励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着力降低“个转企”制度性交易成本。

《指导意见》还强调,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各地相关部门在培育“个转企”工作中,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意愿,提示“理性转型”,不得强制、诱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不得设置任何有关“个转企”数量、增速或者比例的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基层摊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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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帮扶“个转企”:简化程序 降低成本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2025-07-06

7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发布《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 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简称“个转企”),加大培育帮扶力度。

《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加强政务服务系统集成,为“个转企”提供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助力提升转企后内部管理水平和合规意识,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同时,加大对“个转企”发展的培育支持,有效降低转换成本,服务更多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中国企业联合会特约高级研究员刘兴国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简化“个转企”程序,降低“个转企”成本,有助于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从而将其引入发展新赛道,打开成长新空间,为宏观经济的发展注入新动力。

刘兴国还指出,《指导意见》的一个突出亮点是为“个转企”留下了过渡期,延续原有管理与激励措施,实施包容性监管。“这既有助于减少有意向转企个体户的转型担忧,也有利于‘个转企’后逐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

具体来看,《指导意见》提出,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在优化登记注册流程方面,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直接变更或者“注销+设立”两种方式之一,完成“个转企”登记。

其中,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符合要求的,保留其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不变并且符合企业设立要求的,可以免予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采取“注销+设立”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鼓励各地合并办理两次登记,实现申请人提交一次材料即办结所有事项。

在加大“个转企”培育帮扶力度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分型分类梯度培育。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各项措施,精准掌握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情况,重点关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个转企”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和跟进服务。

《指导意见》明确,探索建立“个转企”过渡期。支持各地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对“个转企”在一定时间内实施过渡期管理。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原则上保持原有发票额度;不满足需要的,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调额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过渡期内延续原有管理和激励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着力降低“个转企”制度性交易成本。

《指导意见》还强调,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各地相关部门在培育“个转企”工作中,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意愿,提示“理性转型”,不得强制、诱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不得设置任何有关“个转企”数量、增速或者比例的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基层摊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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