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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支持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5-24

现就《四川省支持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几年来,我省乡村旅游发展迅猛,已经成为四川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带动群众就业增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助推乡村全面振兴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政策供给相对滞后的问题,特别资金、用地、人才等要素资源保障薄弱与旅游发展需求旺盛的矛盾日益突显,制约了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大政策创新力度,充分发挥政策优势,激活乡村旅游发展动能,做大做强乡村旅游产业链,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支持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

二、政策依据

《若干政策》主要依据农业农村部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国家乡村重点帮扶县的实施意见》(国乡振发〔2021〕5号)、自然资源部等3部门印发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源发〔2021〕16号)、文化和旅游部等14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22〕111号)、文化和旅游部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36号)、自然资源部等3部门印发的《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自然资源发〔2024〕273号)、《四川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方案》(川办发〔2024〕43号)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包括11项条款。其中,涉及资金使用1条、金融服务1条、硬件建设1条、用地保障3条、主体培育1条、产品开发1条、民宿发展1条、品牌建设1条、人才培养1条。

(一)资金使用方面。明确各地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统筹使用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探索设立文旅商贸投资引导基金,撬动各类资本投资乡村旅游。

(二)金融服务方面。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开发适合乡村旅游的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依法利用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或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支持乡村旅游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和兴办实体。

(三)硬件建设方面。一是旅游道路建设,明确对纳入省级项目库的农村公路项目和成功申报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开展的旅游公路项目,分别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二是供水、供电、供气、厕所和垃圾污水处理管网建设,明确各地可以根据乡村旅游发展需要,将其纳入市政工程统一规划和建设。三是智慧乡村旅游建设,鼓励各地将其纳入数字乡村建设内容,统一规划和建设相关设施。

(四)用地保障方面。一是强化用地指标保障。对纳入省级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指标应保尽保,其它项目指标由市、县优先保障,指标不足的由省级调剂支持。对原深度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过渡期内每县每年安排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求,二是支持复合利用土地。针对文旅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利用未利用地建设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或建设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的,明确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原地类管理。三是支持盘活农村闲置资产。鼓励农民将合法拥有的住房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参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对利用闲置旧厂房、仓库等兴办乡村旅游接待设施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利用土地。

(五)主体培育方面。鼓励乡村旅游带头人、下乡返乡创业人才领办乡村旅游合作社。鼓励民营资本兴办乡村旅游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旅游企业可以依法享受财政支持、贷款贴息、担保降费等扶持政策。支持企业申报省级文化旅游融合重点项目。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乡村旅游企业提供会务、培训等服务。

(六)产品开发方面。鼓励推动文化、体育、农业与旅游融合发展,培育开发乡村文化体验、体育旅游、文创旅游商品等业态,并通过项目奖补的形式,对符合条件的业态项目给予相关资金支持。

(七)民宿发展方面。进一步规范乡村民宿的行业监管和服务,明确由县级住房城乡、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加强乡村民宿的房屋安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服务管理,为符合条件的民宿依法审批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八)品牌培育方面。明确对荣获国家级及以上乡村旅游品牌的,利用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项目奖补。同时,鼓励各地出台政策,支持乡村旅游特色品牌培育,推动乡村旅游特色化品牌化发展。

(九)人才培养方面。鼓励开发乡村旅游实训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开展民宿管家、研学旅游指导师等国家职业人才培养。明确优先在省级及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和其它具有发展潜力的乡村旅游发展村中,遴选配备农旅融合指导员,为村民发展乡村旅游提供技术指导服务。鼓励乡村旅游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评审职称,明确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以申报高级职称。

相关政策
  • 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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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支持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来源:文化和旅游厅网站 发布日期:2025-05-24

    现就《四川省支持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几年来,我省乡村旅游发展迅猛,已经成为四川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带动群众就业增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助推乡村全面振兴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政策供给相对滞后的问题,特别资金、用地、人才等要素资源保障薄弱与旅游发展需求旺盛的矛盾日益突显,制约了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大政策创新力度,充分发挥政策优势,激活乡村旅游发展动能,做大做强乡村旅游产业链,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支持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

    二、政策依据

    《若干政策》主要依据农业农村部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国家乡村重点帮扶县的实施意见》(国乡振发〔2021〕5号)、自然资源部等3部门印发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源发〔2021〕16号)、文化和旅游部等14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22〕111号)、文化和旅游部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36号)、自然资源部等3部门印发的《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自然资源发〔2024〕273号)、《四川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方案》(川办发〔2024〕43号)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包括11项条款。其中,涉及资金使用1条、金融服务1条、硬件建设1条、用地保障3条、主体培育1条、产品开发1条、民宿发展1条、品牌建设1条、人才培养1条。

    (一)资金使用方面。明确各地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统筹使用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探索设立文旅商贸投资引导基金,撬动各类资本投资乡村旅游。

    (二)金融服务方面。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开发适合乡村旅游的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依法利用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或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支持乡村旅游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和兴办实体。

    (三)硬件建设方面。一是旅游道路建设,明确对纳入省级项目库的农村公路项目和成功申报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开展的旅游公路项目,分别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二是供水、供电、供气、厕所和垃圾污水处理管网建设,明确各地可以根据乡村旅游发展需要,将其纳入市政工程统一规划和建设。三是智慧乡村旅游建设,鼓励各地将其纳入数字乡村建设内容,统一规划和建设相关设施。

    (四)用地保障方面。一是强化用地指标保障。对纳入省级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指标应保尽保,其它项目指标由市、县优先保障,指标不足的由省级调剂支持。对原深度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过渡期内每县每年安排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求,二是支持复合利用土地。针对文旅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利用未利用地建设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或建设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的,明确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原地类管理。三是支持盘活农村闲置资产。鼓励农民将合法拥有的住房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参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对利用闲置旧厂房、仓库等兴办乡村旅游接待设施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利用土地。

    (五)主体培育方面。鼓励乡村旅游带头人、下乡返乡创业人才领办乡村旅游合作社。鼓励民营资本兴办乡村旅游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旅游企业可以依法享受财政支持、贷款贴息、担保降费等扶持政策。支持企业申报省级文化旅游融合重点项目。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乡村旅游企业提供会务、培训等服务。

    (六)产品开发方面。鼓励推动文化、体育、农业与旅游融合发展,培育开发乡村文化体验、体育旅游、文创旅游商品等业态,并通过项目奖补的形式,对符合条件的业态项目给予相关资金支持。

    (七)民宿发展方面。进一步规范乡村民宿的行业监管和服务,明确由县级住房城乡、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加强乡村民宿的房屋安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服务管理,为符合条件的民宿依法审批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八)品牌培育方面。明确对荣获国家级及以上乡村旅游品牌的,利用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项目奖补。同时,鼓励各地出台政策,支持乡村旅游特色品牌培育,推动乡村旅游特色化品牌化发展。

    (九)人才培养方面。鼓励开发乡村旅游实训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开展民宿管家、研学旅游指导师等国家职业人才培养。明确优先在省级及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和其它具有发展潜力的乡村旅游发展村中,遴选配备农旅融合指导员,为村民发展乡村旅游提供技术指导服务。鼓励乡村旅游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评审职称,明确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以申报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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