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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合作工作领...
  • 成文日期:2024-07-15
  • 发布日期:2024-07-22
  • 文  号:川经合领〔2024〕1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力度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经合领〔202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四川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力度的实施意见》已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7月15日

 

四川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力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部署要求,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更好发挥外商投资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塑造未来竞争新优势、积蓄经济稳定增长动力中的作用,推进四川高水平对外开放、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川设立研发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建设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与在川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联合研发,实现更多科技成果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责任单位: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合作局)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推动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在符合条件的园区加快实施,制定生物医药新赛道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川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责任单位:科技厅、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做大做强成都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提升人力资源服务国际化水平。推进境外与内地(大陆)合作办学的技能培训学校和培训项目审批试点,研究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工作。鼓励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先行先试力度。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支持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积极争取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责任单位:商务厅、人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四川证监局、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拓展吸引外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川设立投资性公司以及功能性机构,符合“开放十条”认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经济合作局)

(四)积极承接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依托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省级新区、省级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际(地区)合作园区等各类开放平台,用好泛珠三角、东西部协作等合作机制,鼓励与东部地区主导产业相近的开发区加强产业转移承接与配套协作,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对在境内整体性梯度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健全省、市两级外资工作专班机制,加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利用外资力度。(责任单位:省经济合作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支持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申报列入国家重大外资项目清单,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申报列入外贸外资协调机制重点外资项目清单,争取国家层面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合作局)对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加强用地、用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要素保障,加快项目落地实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以及省重点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外资项目用地,无违法用地部分,计划指标全额保障;涉及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统筹保障。其他项目由市(州)统筹保障,计划指标不足的,年底由省级统筹调剂支持。对纳入绿色通道的外资项目,实行“容缺审查”,一般要件可边审查边提供。(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出台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级预算单位要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不得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结合日常监督、专项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开展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清理整治。保障外资企业依法质疑和投诉的权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文件规定,对外资企业依法提起的质疑和投诉进行处理。(责任单位:财政厅、司法厅、省经济合作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参加标准化技术组织及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八)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政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九)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落实《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川府发〔2021〕27号),健全省、市、县三级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调、妥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责任单位:司法厅)开展“清朗”“天府清风”等专项整治工作,打击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公安厅)

(十)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全面梳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相关程序性和实体性条款,进一步细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规范和实体标准。明确专门机构承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建立办案分级指导机制、侵权判定技术支撑机制、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和专利侵权纠纷案源收集摸排机制,鼓励引导相关权利人通过行政裁决解决专利侵权纠纷。(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指导各地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在展会现场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防范、调解和查处工作。(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参加采购活动须自主承诺不存在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加强部门沟通会商,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对经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专利侵权的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产品,及时采取暂停挂网、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坚持对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持续深化“泛珠三角”“沿黄九省(区)”“十二省(市)”“西南五省(区、市)”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协作。统筹开展“剑网”“铁拳”“春雷”等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行刑衔接,着力提高全链条执法效能,依法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加快办理进度,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

(十二)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充分考虑政策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并合理设置过渡期,增强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责任单位:各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三)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对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外籍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直通车”服务。(责任单位:公安厅、科技厅)做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全省公共交通、金融服务、医疗保障、互联网支付等场景的便利化应用。(责任单位: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人行四川省分行)

(十四)扎实推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指导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管理规定,对含有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跨境行为进行安全评估和报备,促进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

(十五)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接至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并动态更新。相关省级部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双随机抽查时,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合理确定不同信用风险等级企业的抽查比例,实施差异化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推动有关部门将更多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的相关抽查事项纳入我省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并常态化开展相关事项部门联合抽查。(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举办政企沟通交流活动,发挥省外资工作专班机制作用,加强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的常态化联系,对重大外资项目和重点外资企业开展走访调研,推动签约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主动收集并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问题。(责任单位:省经济合作局、省贸促会,各市(州)人民政府)加大自由贸易协定推广实施力度,加强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政策解读及培训,指导企业申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并做好签证工作,帮助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关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成都海关、省贸促会)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七)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统筹中央和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将利用外资情况作为资金分配因素之一。(责任单位:财政厅、商务厅)提升省级财政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激励奖补资金使用绩效,加大对外资投向重点项目、重点产业的支持力度,加大重点产业链引资服务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推动标志性外资项目尽快落地。(责任单位:省经济合作局、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八)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省经济合作局)落实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制定并落实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责任单位:省经济合作局、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通过政策说明会、送政策上门、外资企业圆桌会议等多种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全面、系统宣传解读,实现政策“应知尽知”。(责任单位:各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九)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支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措施。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合作局、成都海关)

六、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

(二十)健全引资工作机制。积极参加商务部“投资中国”品牌活动,办好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中外知名企业四川行等重大平台活动,深化与驻蓉领馆以及外国商务代表处、经贸投资促进机构等合作,积极邀请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来川考察、投资洽谈,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力度。(责任单位:省经济合作局)用好新川贸投委经贸促进机制,深化双方在产业、科技创新、人文等领域的合作。探索对外商投资促进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实行更加有效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人员配备。整合省直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外国投促机构、外资商协会、知名外资企业等多方资源,形成高效灵活的外商投资促进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经济合作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一)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按照“以任务为导向”原则,支持我省投资促进团组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参会参展等活动。全省因公出国(境)计划对保障投资促进的团组“走出去”予以倾斜。(责任单位:省委外办、省经济合作局、省贸促会,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二)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借力我使领馆加强与驻在国家或地区重点企业的联系,借助领导出访和外国政要来访宣介四川投资机遇。优化完善境外招引渠道网络,加强与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支持有条件地区建立境外投资促进网络,及时获取发达国家和地区企业投资意向。(责任单位:省委外办、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省贸促会)

(二十三)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体系,注重外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加大利用外资考核力度,优化对市(州)、各类园区等外资考核办法。落实各地抓重大外资项目主体责任,加强外资招引工作统筹,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注水”造假和恶性竞争。(责任单位:省经济合作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做好政策宣介,加强指导协调,及时落实政策措施,切实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工作力度,全力推动利用外资稳量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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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力度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2

四川省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经合领〔202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四川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力度的实施意见》已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7月15日

 

四川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力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部署要求,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更好发挥外商投资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塑造未来竞争新优势、积蓄经济稳定增长动力中的作用,推进四川高水平对外开放、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川设立研发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建设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与在川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联合研发,实现更多科技成果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责任单位: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合作局)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推动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在符合条件的园区加快实施,制定生物医药新赛道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川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责任单位:科技厅、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做大做强成都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提升人力资源服务国际化水平。推进境外与内地(大陆)合作办学的技能培训学校和培训项目审批试点,研究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工作。鼓励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先行先试力度。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支持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积极争取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责任单位:商务厅、人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四川证监局、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拓展吸引外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川设立投资性公司以及功能性机构,符合“开放十条”认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经济合作局)

(四)积极承接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依托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省级新区、省级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际(地区)合作园区等各类开放平台,用好泛珠三角、东西部协作等合作机制,鼓励与东部地区主导产业相近的开发区加强产业转移承接与配套协作,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对在境内整体性梯度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健全省、市两级外资工作专班机制,加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利用外资力度。(责任单位:省经济合作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支持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申报列入国家重大外资项目清单,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申报列入外贸外资协调机制重点外资项目清单,争取国家层面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合作局)对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加强用地、用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要素保障,加快项目落地实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以及省重点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外资项目用地,无违法用地部分,计划指标全额保障;涉及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统筹保障。其他项目由市(州)统筹保障,计划指标不足的,年底由省级统筹调剂支持。对纳入绿色通道的外资项目,实行“容缺审查”,一般要件可边审查边提供。(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出台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级预算单位要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不得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结合日常监督、专项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开展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清理整治。保障外资企业依法质疑和投诉的权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文件规定,对外资企业依法提起的质疑和投诉进行处理。(责任单位:财政厅、司法厅、省经济合作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参加标准化技术组织及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八)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政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九)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落实《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川府发〔2021〕27号),健全省、市、县三级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调、妥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责任单位:司法厅)开展“清朗”“天府清风”等专项整治工作,打击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公安厅)

(十)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全面梳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相关程序性和实体性条款,进一步细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规范和实体标准。明确专门机构承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建立办案分级指导机制、侵权判定技术支撑机制、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和专利侵权纠纷案源收集摸排机制,鼓励引导相关权利人通过行政裁决解决专利侵权纠纷。(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指导各地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在展会现场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防范、调解和查处工作。(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参加采购活动须自主承诺不存在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加强部门沟通会商,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对经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专利侵权的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产品,及时采取暂停挂网、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坚持对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持续深化“泛珠三角”“沿黄九省(区)”“十二省(市)”“西南五省(区、市)”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协作。统筹开展“剑网”“铁拳”“春雷”等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行刑衔接,着力提高全链条执法效能,依法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加快办理进度,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

(十二)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充分考虑政策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并合理设置过渡期,增强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责任单位:各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三)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对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外籍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直通车”服务。(责任单位:公安厅、科技厅)做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全省公共交通、金融服务、医疗保障、互联网支付等场景的便利化应用。(责任单位: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人行四川省分行)

(十四)扎实推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指导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管理规定,对含有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跨境行为进行安全评估和报备,促进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

(十五)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接至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并动态更新。相关省级部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双随机抽查时,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合理确定不同信用风险等级企业的抽查比例,实施差异化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推动有关部门将更多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的相关抽查事项纳入我省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并常态化开展相关事项部门联合抽查。(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举办政企沟通交流活动,发挥省外资工作专班机制作用,加强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的常态化联系,对重大外资项目和重点外资企业开展走访调研,推动签约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主动收集并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问题。(责任单位:省经济合作局、省贸促会,各市(州)人民政府)加大自由贸易协定推广实施力度,加强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政策解读及培训,指导企业申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并做好签证工作,帮助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关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成都海关、省贸促会)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七)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统筹中央和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将利用外资情况作为资金分配因素之一。(责任单位:财政厅、商务厅)提升省级财政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激励奖补资金使用绩效,加大对外资投向重点项目、重点产业的支持力度,加大重点产业链引资服务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推动标志性外资项目尽快落地。(责任单位:省经济合作局、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八)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省经济合作局)落实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制定并落实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责任单位:省经济合作局、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通过政策说明会、送政策上门、外资企业圆桌会议等多种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全面、系统宣传解读,实现政策“应知尽知”。(责任单位:各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九)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支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措施。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合作局、成都海关)

六、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

(二十)健全引资工作机制。积极参加商务部“投资中国”品牌活动,办好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中外知名企业四川行等重大平台活动,深化与驻蓉领馆以及外国商务代表处、经贸投资促进机构等合作,积极邀请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来川考察、投资洽谈,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力度。(责任单位:省经济合作局)用好新川贸投委经贸促进机制,深化双方在产业、科技创新、人文等领域的合作。探索对外商投资促进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实行更加有效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人员配备。整合省直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外国投促机构、外资商协会、知名外资企业等多方资源,形成高效灵活的外商投资促进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经济合作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一)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按照“以任务为导向”原则,支持我省投资促进团组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参会参展等活动。全省因公出国(境)计划对保障投资促进的团组“走出去”予以倾斜。(责任单位:省委外办、省经济合作局、省贸促会,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二)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借力我使领馆加强与驻在国家或地区重点企业的联系,借助领导出访和外国政要来访宣介四川投资机遇。优化完善境外招引渠道网络,加强与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支持有条件地区建立境外投资促进网络,及时获取发达国家和地区企业投资意向。(责任单位:省委外办、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省贸促会)

(二十三)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体系,注重外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加大利用外资考核力度,优化对市(州)、各类园区等外资考核办法。落实各地抓重大外资项目主体责任,加强外资招引工作统筹,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注水”造假和恶性竞争。(责任单位:省经济合作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做好政策宣介,加强指导协调,及时落实政策措施,切实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工作力度,全力推动利用外资稳量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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