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定义

(一)投诉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是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二)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港、澳地区投资企业及投资者参照执行)。

(三)被投诉人

省政府、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提出投诉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在线投诉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方式提交。投诉材料应包括:

(一)投诉申请企业、申请人名称和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编、投诉申请主体的身份、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介绍和具体的投诉请求(请参照《投诉申请表》进行提交);

(四)投诉申请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的,可一并提供;

(五)投诉事项是否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说明或承诺;

(六)投诉事项是否已进入或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说明或承诺。

(七)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八)投诉人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中文投诉材料与外文材料不一致的,以中文材料为准)。

三、不予受理条件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或参照执行的港、澳地区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

(二)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三)当事人明确表示申请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四)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仲裁、人民调解、诉讼等纠纷解决程序的;

(五)匿名投诉的;

(六)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七)经投诉工作机构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

(八)对已作出处理的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重复投诉的;

(九)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四、受理时限

(一)投诉材料不齐全的,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二)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事项,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