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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MB1907587/2024-00006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成文日期:2024-12-11
  • 发布日期:2024-12-30
  • 文  号:川科外〔2024〕9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16部门
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经济合作部门,市(州)法院、市(州)委宣传部、网信办、外办,市(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成都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

现将《四川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号)和《关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建设内陆开放战略高地的意见》(川委发〔2021〕3号)要求,加大对外商在川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现提出如下落实举措。

一、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围绕四川六大优势产业,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在川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对主营行业符合新版《高技术产业分类》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5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中心,择优给予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每个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外资通过集团内重组在川设立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责任单位:科技厅、省经济合作局、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

二、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为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基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并享受相关省级财政科技支撑政策。(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成果进入技术交易平台等进行交易。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熟化平台,对纳入省级中试研发平台建设序列的,享受相关省级财政科技支撑政策。对在本地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属性、创新程度等,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研发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四、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外资研发中心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共建产业学院等合作。支持我省职业院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共建实践实训基地、技术技能协同创新平台,共同组织学生实习实训。邀请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国际产学研用合作会议等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共同推进我省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五、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和外籍科研人员申报国家和我省重大科技专项、应用基础研究、重点研发等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四川省科技专家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评审和管理。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我省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大型科研仪器、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六、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引才留才。外资研发中心聘雇外国高端人才,不受年龄、学历、工作经验限制,根据聘用合同可办理有效期最长为5年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外国人才申报“天府峨眉计划”“四川海聚计划”等人才计划,申报(提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评审职称。(责任单位:科技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外办)

七、落实科技财政税收政策。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及所在企业设立成果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加强指导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落实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优化纳税服务,全面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以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责任单位:省经济合作局、四川省税务局、成都海关、科技厅)

八、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新材料严格落实有关申报程序,积极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给予检疫审批便利化安排。对6个月内须复运出境的实验测试用进口车辆,经海关认可,最长可以延长至两年。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研发企业开展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积极深化推广成都出入境特殊物品“关地协同”管理模式,严密防范生物安全风险,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农业农村厅)

九、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属地网络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数据、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做好网络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工作。公开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咨询电话和资料报送地址,指导督促属地企业依法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促进研发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公安厅)

十、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调研了解外资研发中心融资需求及经营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依法共享有关信息,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银企对接”。支持跨国科技型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责任单位: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建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围绕专利预审、维权保护等重点工作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工作流程。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依法保护外资研发中心的知识产权。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威慑力,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衔接,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委网信办、成都海关)

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政策宣讲,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川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鼓励有条件的市(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细化措施。《关于鼓励外商企业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科外〔2018〕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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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11条措施 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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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30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16部门
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经济合作部门,市(州)法院、市(州)委宣传部、网信办、外办,市(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成都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

现将《四川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号)和《关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建设内陆开放战略高地的意见》(川委发〔2021〕3号)要求,加大对外商在川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现提出如下落实举措。

一、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围绕四川六大优势产业,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在川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对主营行业符合新版《高技术产业分类》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5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中心,择优给予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每个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外资通过集团内重组在川设立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责任单位:科技厅、省经济合作局、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

二、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为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基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并享受相关省级财政科技支撑政策。(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成果进入技术交易平台等进行交易。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熟化平台,对纳入省级中试研发平台建设序列的,享受相关省级财政科技支撑政策。对在本地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属性、创新程度等,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研发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四、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外资研发中心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共建产业学院等合作。支持我省职业院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共建实践实训基地、技术技能协同创新平台,共同组织学生实习实训。邀请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国际产学研用合作会议等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共同推进我省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五、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和外籍科研人员申报国家和我省重大科技专项、应用基础研究、重点研发等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四川省科技专家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评审和管理。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我省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大型科研仪器、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六、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引才留才。外资研发中心聘雇外国高端人才,不受年龄、学历、工作经验限制,根据聘用合同可办理有效期最长为5年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外国人才申报“天府峨眉计划”“四川海聚计划”等人才计划,申报(提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评审职称。(责任单位:科技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外办)

七、落实科技财政税收政策。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及所在企业设立成果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加强指导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落实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优化纳税服务,全面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以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责任单位:省经济合作局、四川省税务局、成都海关、科技厅)

八、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新材料严格落实有关申报程序,积极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给予检疫审批便利化安排。对6个月内须复运出境的实验测试用进口车辆,经海关认可,最长可以延长至两年。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研发企业开展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积极深化推广成都出入境特殊物品“关地协同”管理模式,严密防范生物安全风险,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农业农村厅)

九、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属地网络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数据、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做好网络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工作。公开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咨询电话和资料报送地址,指导督促属地企业依法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促进研发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公安厅)

十、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调研了解外资研发中心融资需求及经营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依法共享有关信息,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银企对接”。支持跨国科技型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责任单位: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建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围绕专利预审、维权保护等重点工作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工作流程。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依法保护外资研发中心的知识产权。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威慑力,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衔接,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委网信办、成都海关)

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政策宣讲,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川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鼓励有条件的市(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细化措施。《关于鼓励外商企业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科外〔2018〕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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